原告孙**与被告李**、第三人赤峰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铸鑫公司)、赵**、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铸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不得执行位于赤峰市××街道××室××街××路××商住楼××房屋**房屋价值42万;2.请求撤销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2020)内0402执保****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2021)内0402执保****号《公告》;3.请求解除对翁牛特旗紫城街道管理办公室新华街东段路北紫城绿景1商住楼-1-**室的查封、扣押、拍卖;4.确认位于赤峰市××街道××室××街××路××商住楼××房屋归原告孙**所有;5.判令第三人铸鑫公司、第三人赵**、第三人孙**协助原告孙**办理前述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申请补充诉讼请求第六项“由被告李**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2日,第三人铸鑫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赤峰市××街道××室××街××路××商住楼××房屋以抵债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赵**(涉案紫城绿景商住楼合伙开发投资人),并签订了《认购合同》因民间借...(本文书还有5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