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林左旗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农机公司)与被告李*、牛*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泰农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付*、被告李*、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给付货款22000元,违约利息暂定1452元(自2022年10月1日计算至本息全部给付时止),合计23452元。2、判令被告牛*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约定价款为22000元,被告李**原告出具书面条据,约定货款付清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被告牛*作为担保人在书面条据上签字。二被告出具书面条据后,将农用拖拉机开走,至今使用。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敬请查明,判如所诉。
被告李*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关系,车是在王*民处赊购的。
被告牛*辩称,是王*民让我给签...(本文书还有1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