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孔**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因王**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故本院待鉴定结论作出后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3614.63元、鉴定检查费1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1079元、营养费7500元、误工费38640.6元、伤残赔偿金8761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83466.03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14日7时22分许,被告驾驶赤峰98448号两轮电动车,沿赤峰...(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