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王**、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因两被上诉人原因受伤,应由被上诉人王**和陈**共同承担上诉人受伤的责任。1、被上诉人王**在高邑县某甲厂,上诉人在此工作,被上诉人陈**是上诉人的同村老乡,也与某某厂有业务关系,负责拉板厂锯末。2023年10月20日上诉人正常在某某厂工作,被上诉人陈**来到厂房要求上诉人帮忙加工菜板,上诉人鉴于陈**也是跟厂子属于业务关系,并且跟自己是同乡,就帮忙加工,因机器出现故障,不能紧急刹车,造成上诉人受伤。2、王**作为板厂老板,也是板厂机器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投入使用的机器存在安全隐患,无论是加工菜板还是加工其他板材,上诉人受伤都不可避免。上诉人因义务帮助陈**加工菜板,在此工程中受伤,与陈**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书还有5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