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赤峰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路达市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张**与路达市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路达市政公司向张**支付双倍工资38500元;3.判令由路达市政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月1日起,张**受雇于路达市政公司,为其建设的赤峰金融商务区综合管廊项目从事看护工作,每月工资为3500元。路达市政公司虽按月向张**发放工资,但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
路达市政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张**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其性质就是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向张**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且,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的请求亦已过时效。综上,请求依法应驳回张**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