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兰与被告滨州市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04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系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因其符合滨城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治申请条件,于2023年4月24日到被告处入院治疗。2023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伤,造成左侧股骨远端骨折(踝间骨折),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到滨州市某甲医院入院治疗。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系封闭式治疗,家*不能陪护,其作为双相情感障碍患者,被告对于其发生意外应该是可以预见的,被告应该配备专门的护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防止原告受到伤害,但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被告未尽到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原告受伤系其自己摔伤,非人为造...(本文书还有4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