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市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土特产公司)与被告郑州全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星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土特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全星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土特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52000元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分别自应付货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3月30日期间,被告先后四次五车从原告处购买“pe”产品190吨,双方签订有《原辅材料购销合同》,对产品的制造商、规格、质量标准、支付期限、交付期限、交付地点、运输方式等做了明确约定。然而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却迟迟不能交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