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台市某某联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4)冀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郭**,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2018年11月1日签订的协议属于伪造,应当认定协议无效被上诉人与邢台市某某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郭*民互相串通,侵占公司财产本协议中表明:“根据当前经济状况,新冠疫情发展走向常态化…”本协议签...(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