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747.08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94,704元、护理费8,884.2元(148.07元/天×60天)、误工费17,768.4元(148.07元/天×12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被扶养人生活费32,249元、鉴定费2,100元,以上费用合计272,752.6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包*市青山区某号的居民2023年11月30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的保洁员在楼道内擦地时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导致楼道内结冰,原告在经过楼道时滑倒受伤原告在受伤后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并在包*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导致原告腰椎骨折原告认为被***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小区的道路具有维修、养*、监督、管理等义务,因被告在冬季擦地后未及时擦干由其负责的公共区域,导致路面结冰,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原告的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