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沈*、姚某1、姚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红独任审理,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刘*、被告姚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姚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2、本案的诉讼保全保险费1500元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沈**原告姐姐,被告沈*与被告姚某1、姚某2系母子关系。2005年开始姚某3以冲浆(河道运输)工程需要等多种理由向我借款,其中也有沈*参与,每次借款金额不等,从5000元、1万元开始借款,基本上到2018年7月份姚某3去世前每年都发生借款,每年都有十万、八万的往来,从不打借条,大多现金交付。有时年底互相说一下,有时不说。我实际不止借这么多,中途姚某3也还...(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