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薛**偿还原告吴**借款3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自202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及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周*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113万元,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25万元,其中12万元系案外人何存基出借的款项,由原告一并汇出。...(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