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666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靳某为冀cj××**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车损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46356.8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4月3日零时起至2024年4月2日24时止。2023年11月22日14时27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冀...(本文书还有1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