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后,依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李**、温**的银行存款共计585022.23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李**并作为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温**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85022.23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共及2686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lpr的4倍暂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共计116355.56元。并以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585022.2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4日,被告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0%,2014年1月6日,被告李**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仍为20%,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4年10月14日,第一笔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为231333.33元,被告李**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6日、11月1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原告转账10万元、9万元、25000元、20000元,共计还款235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被告温**系被告李**的妻子,2014年1月22日,被告温**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向被告李**转账10万元,随后被告李**又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2月19日、2月25日、3月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区分行向被告李**转账共计31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被告李**...(本文书还有7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