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玄*1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张*、被告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原告张*、被告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第三次庭审,原告张*、被告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玄*1到庭参加第四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的房屋占用损失150502元(88020元+62482元);2.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恢复费13025元(7618元+5407元),墙体恢复费4660元(2706元+1954元);3.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其占用房屋期间停暖费7775元、公证费1500元、承担评估...(本文书还有3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