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xx)京0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提出的向某医院调取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关联性,因而拒绝某公司的申请,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在投标前是否取得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此认定的关键证据是参与投标的三家单位的投标书和专家评估报告,而这些证据均为某医院所掌握。二审法院拒绝调取该份关键证据,致使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二)原审法院拒绝某公司要求对某医院出具的全面承认中标单价的结算书进行质证的要求,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原审法院没有对某医院出具的结算书进行质证并针对某医院在结算书中全面认可中标单价的事实对双方...(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