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薛*1、薛*2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薛*1、薛*2以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要求被告返还位于××镇××村××亩土地;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18年至2023年的经济损失43200元(300元/年/亩);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均是奈曼旗某镇某村村民,二被告系叔伯哥们儿,2018年开始二被告抢种原告经营的位于奈曼旗某镇某村老稻地小南台地24亩至今,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二被告承诺给予补偿,但是至今未给付,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薛*1辩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首先,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二被告所种植的土地系某村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而非原告所承包所有,原...(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