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王*自述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施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中院判决书第九页正数第8行至第9行显示,王*自述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施工,这个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一,王*根本也没有说过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施工。第二,王*从耿绍合承包的工程,哪一部分是王*自己干的,哪一部分是发包给李*干的,没有证据证明。第三,涉案工程款总额为x元,按判决书可显示,王*干了x元的工程量,李*干了x元的工程量,这个具体工程量分配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遗漏了x项工程量诉讼请求没有计算。三中院判决书第十页第一自然段显示。二次结构砌筑总体积是x立方米,二次结构砌筑支模量是x平米,法院是按这两个工程量进行工程量核算判决的,遗漏了诉讼中的8项工程量没有计算,导致错误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