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叶**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叶**和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除栽种在原告坐落于新丰某里头窝林地的两坡单竹。事实和理由:坐落在甜某村民小组里头窝林地,面积37.2亩,四至:东与叶某丁(山顶分水)为界,南与龙瑞珍岭(岭咀的岺歧分水)为界,西与叶某戊、叶某己称(山*)为界,北以某乙(中间岺歧分水)为界。该林地是原告名下林地并持有1983年自留山证,林改时又申请登记并取得了《林权证》。被告在该林地栽种有两坡单竹,2009年林改时,村民小组限期被告三年内清除,但被告没有清除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曾多次要求村委和龙门某处理,但被告我行我素,不清除所栽种的单竹。
叶**书面答辩称,原告叶**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驳回其诉请。一、原告诉称的种在里头窝林地的两坡单竹是答...(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