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文**因与被申请人薛*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文**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文**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薛*已经给付三灰款仅依据殷**为薛*出具的证明,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殷**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在(2023)黑0112民初****号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殷**出庭明确表示其仅听薛*说已将欠款给付陈**指派的王**、常*二人,并在薛*写好的证明上签字确认,实际上殷**并不清楚案涉款项是否已经给付。本案二审期间,殷**再次表示并不实际了解款项是否给付,仅仅听薛*说的。同时,王**、常*也说明未收到三灰款,但薛*在1468号案件与本案原审中均称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王**、常*,但不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给付了三灰款。1468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不能认定薛*所欠...(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