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原审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车辆并未转移所有权给被告,双方亦认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购车款,故双方之间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严重错误,与事实不符。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载明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车辆的基本信息及价格,并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22...(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