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返还位于九原区芳邻美筑xxxx的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开发建设了xxxx城芳***小区,案涉房屋系原告合法建造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2011年,被告采用非法方式将案涉房屋网签至其名下,并侵占房屋至今。原告为维护权*,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侵害原告所有权。原告认为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拒不返还案涉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权*。为停止侵害,维护权*,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王**辩称,1....(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