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一审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王**是某某公司的雇员,购买水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金**只是王**雇佣的工人,并不知晓公司架构,一审法院以金**未认可与某某公司的关系,否定王**与某某公司的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提供的对账单记载了水泥使用单位是某某公司,王**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某某公司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