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某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劳动仲裁已经确认某某公司长期拖欠李**工资,且并无证据证明在解除聘用之前某某公司向李**支付过费用,因解除聘任关系是某某公司违约造成,李**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能免除某某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因此,聘任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信息入企业系统后当天,甲方向乙方本人账户支付岗位报酬75000元,转注成功后支付剩余全部费用75000元”,某某公司应于2018年9月13日前向李**支付15...(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