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0年12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追加必要第三人黄**参加诉讼;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关于合伙合同关系的认定错误、关于合伙合意的认定错误、涂改且无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签字的《收据》虚假、《任职通知》不能证明双方有合伙关系、关于投资款数额的认定错误,因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原判决关...(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