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男,1974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女,1974年8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谭*、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田**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谭*、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案由错误。本案是合伙纠纷,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虽然离田补贴73332元属于甘某双河某某场十一分厂打包秸秆的费*,但通过关于牙克石、乌诺尔收入、费*、剩余、回款汇总表能够体现三方当事人是合伙关系,该费*经刘**确认后,结算给田**,田**不构成不当得利。二、刘**与田**...(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