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刘*镇大双物资回收站(以下简称大双物资回收站)与被告刘**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双物资回收站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双物资回收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大双物资回收站与刘**之不存在劳动关系,大双物资回收站不予承担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大双物资回收站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双物资回收站与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大双物资回收站是一家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体工商户,自经营至今,单*从没有购买机器从事塑料生产。大双物资回收站的实际经营场所是凤阳县刘*镇梅宾路和交通路北李*刚的院子里,大双物资回收站的工人一直在该场地工作。而刘**受伤时,是在××路××镇段液化...(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