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4)鲁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吉**,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4)鲁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1.一审上诉人提供上诉人与许**、刘**为共同投资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是含有对赌条款(第二条特别约定的第5项)的一份协议,签订协议后由于许**在三个月的合作期限内未取得符合《合作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的充足的合理优质的订单,致被上诉人公司未产生一点效益,连续三个月出现经营性亏损,甚至上诉人申请仲裁前许**亦未提供一份合理优质的订单,该行为结果触发《合作协议》第二条特别约定的第5项(对赌条款)的效力发生,许**、刘**应当按照约定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高**的投资,至今许**、刘**违约未向高**支付。上诉人向某某公司账户打入45万元的行为是为履行《合作协议》的出资行为,该资金虽打入公户,但因被上诉人未依据《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向上诉人签发出资证明,亦未将该资金入账为上诉人出资,因此该资金并未实际转化为公司资产,对赌条款发生效力后,在该资金尚未实际转化为公司资产前,上诉人自公户转走6.5万元的行为是保全自己财产的自力救济的合法行为...(本文书还有6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