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济宁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及原审被告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4)鲁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中院对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4)鲁08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购房款80万元,2018年12月26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购房款30万元,2022年2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合计为140万元。因被上诉人想购买上诉人开发的商*,该商*位于济宁市兖州区香港国际购物广场(和美家园)商业楼商***层**号,但被上诉人所支付的购房款140万元不够,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多次协商,被上诉人同意将该商*前三年的租金给付上诉人,上诉人才同意将商*定价为140万元出售给被上诉人。2023年4月24日被上诉人将以上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孙*,被上诉人作为出租人甲方、孙*作为承租人乙方、上诉人作为丙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于2023年5月25日签订了《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房合同(预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为前置条件,被上诉人出租给孙*的前三年房屋租赁费应当归上诉人所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回给被上诉人收取的孙*租赁费96000元为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本文书还有6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