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金融公司与被告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145663.9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132元以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准计算,自逾期开始之日即202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4年10月25日暂定为912.6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车牌号为****)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2500元,其他费用待发生后变更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王**协商自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由原告为被告王**办理售后回租类型的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为丰*牌2012款皇冠v62.5lroyal真皮版汽车(详见《租赁车辆交付验收单》),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即原告);融资金额116500元,融资期限为60个月,起租日为2023年10月25日,每期租金为2697.48元,每月25日被告王**按照《租...(本文书还有5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