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陈**、王**辩称,一、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准确无误。上诉人主张受害人是出于某种原因,故意攀爬上了高*电线杆架子导致触电死亡。纵观上诉人的该主张,其是想用猜测、推理的方法逃脱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死亡使被上诉人遭受到无法忍受的痛苦,而上诉人为逃脱责任,用推理方法主张受害人是故意攀爬高*线触电死亡,这使被上诉人更加痛苦无比。事实是:被上诉人的儿子即受害人是一位正常人,因家庭生活困难,受害人为帮助父母减轻负担,前往万宁市神州半岛开发区去找工作,在路过通往神州半岛的莲神公路时,因路边架设的高*电线漏电而导致触电身亡。受害人触电死亡,事实清楚,有鉴定结论和万宁市公安局调查证人卓书议和黄**的询问笔录为证。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是自己攀爬高*电线杆架触电身亡的,只是用猜测与推理的方法,推定受害人攀爬上高*电杆架触电死亡,意思是说受害人是自己寻死与自杀。受害人真是要自杀,为何不在自己居住地寻死与自杀,而千里迢迢来到万宁神州半岛寻死与自杀?被上诉人家庭困难,受害人千里迢迢来到神州半岛开发区寻找工作的事实,有*上诉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受害人被高*电触电身亡是铁的事实,是千真万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而上诉人在一审中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自己攀爬高*电杆架触电死亡,二审中也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只是用猜测与推理的方法,推定受害人攀爬高*电杆架触电死亡,不能使人信服。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上诉人上诉称,受害人陈*会在2015年已满25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清楚剖析安全危险因素,同时,高*线路电线杆上已有01lydyh01高*危险、禁止攀爬01lydyh01的警示标志,但受害人仍故意攀...(本文书还有6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