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某公司、名称为“表面改性聚合材料、改性官能化聚合物、功能聚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作出第31258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3)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表面改性聚合材料、改性官能化聚合物、功能聚合物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0801189.3,申请日为2012年7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本文书还有4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