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白**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返还王*车款380000元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148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车款的数额为290000元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审理时,王*提交了给张*的转款记录,共计519000元,虽然张*自认车款为290000元,但结合王*以4415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省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这一事实,案涉车辆的利润过高,超出了市场的正常交易逻辑,此时张*应承担案涉车款的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应以王*主张的价格为准。二、一审法院认为,王*对所购买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系明知,亦存在较大过错,酌定张*按照80%的比例返还王*车款系错误的。首先,张*明知在没有完全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车辆,致使车辆被相关权利人追回,导致王*购买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张*也长期占用了王*的资金,根据利益均衡原则,一审法院也不应当让王*承担20%的责任。第三,(2023)鲁0783民初****号民事案件中...(本文书还有5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