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黄*、孔**、林**、广*某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原审被告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黄*、孔**、林**、某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姜*,被上诉人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赵**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黄*、孔**、林**、某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查清事实后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某甲公司、黄*、孔**、林**均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某丁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及过错责任,应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文书还有19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