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抵扣房屋差价损失650000元及房款资金利息损失679822.51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冯**主张折抵的租金系崔**因合同解除前长期占用房屋而需支付的正常对价,是合同解除的必然法律后果,并非给冯**造成的损失,与崔**租用他人房屋需支付租金的法律实质无异,此费用源自崔**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实,并非其支付房款的违约事实。而崔**违反约定,未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导致冯**解除合同后再次出售房屋时因市场变动导致售价减损的650000元及本应在售房合意达成并交付房屋后全额收到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679822.51元,才是崔**应当向冯**赔偿的损失费用,此损失...(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