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公司法第十六条系对设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才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但案涉担保合同签订时某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四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个股东,并没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设置,也不存在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二)原审适用的“九民会议纪要”的发布时间在案涉担保合同签订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适用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且第17条、第18条规定针对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无参照基础。(三)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