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与被告刘**、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155元,并按照银行同期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二被告在赤峰市松山区。
帝景华苑二期施工,于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8月28日在原告处购买建筑器材,共计50155元。该款项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就是在工地干活的。欠款是工地供建筑材料款,我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朱*在工地是保管我是工长,我们受雇于承包人李*勇。承包帝景花苑北区建筑资质使用的方圆建筑公司的。实际承包人为李*勇。
被告朱...(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