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赵**因与被申请人鸡东县某某兽药饲料店(以下简称某饲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赵**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饲料店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20年2月份起李**、赵**陆续向某饲料店购买饲料,货款共计39550元,约定每批猪出栏后付清款项。23300元的欠条是李**出具,李**承诺贷款下来后偿还,此后让侯宝山送去现金2万元。侯宝山出庭证明李**偿还2万元现金的事实,某饲料店称该款项是此前饲料款,并非案涉饲料款,但并无证据佐证,该2万元应认定为案涉款项。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饲料店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三年时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支持李**、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