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呼伦贝尔市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林地补偿费806201.88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对被损毁树木林地的证据保全而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沙果树损害赔偿款292046.6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对被损毁树木林地的证据保全而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测绘费1500元、鉴定费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6月份,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占用原告位于××乡××村××.5平方米沙果树林地,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将7583.5平方米林地上的沙果树毁损。被告没有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也没有对原告林地上的沙果树进行补偿,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呼伦贝尔市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占用原告位于××村的沙果树、林地7583.5平方米,被告对通过阿荣旗人民政府征用××村和阿荣旗××场的耕地已补偿完毕。对于征用原告的耕地、林地已经通过阿荣旗××场和××村指认确认地块及实际测量面积,并经过原告本人认可,已经补偿完毕。事实上原告在××村的承包地只是征用了219平方米,因为面积太少,经过孙**本人及××村委会和阿...(本文书还有6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