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依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赵**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1983年10月12日出台《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起,开始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改革,到1985年2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工作结束,原审判决认定1983年底取消人民公社建制并无依据,赵**的爷爷赵*民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了解村里是否更换公章,不应要求赵*民具有责令村里更换公章的义务,且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同时具备。1984年4月11日《农田防护承包合同》与1984年4月13日《农田防护承包合同》形...(本文书还有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