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伊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某某公司赔偿于*594,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买断手续证实其系下岗职工,主要收入来源于食用菌种植业;证人证言可证实于*从事木耳种植、养殖达7年之久,属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另案行政判决书可证实案涉木耳菌种未附标签,符合假种子的认定标准。2.二审判决认定于*作为城镇居民承包木耳菌大棚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认承包3年时间非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故认定于*身份不属于农民,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农民认定标准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于*作为买断下岗职工,是以农业为职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生产、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