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集贤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因与被申请人姚**、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物业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物业一审诉讼请求;2.姚**、陈**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决未认定某某物业与姚**、陈**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且未认定某某物业已提供了物业服务错误姚**、陈**是2013年5月31日从原集贤县商务局购买案涉房屋,某某物业此前为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且收取物业费,姚**、陈**应承继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3年5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姚**、陈**向某某物业交纳过物业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另案涉房屋系昌盛大厦的一部分,昌盛大厦水电热消防等设备设施及楼体**楼盖等公共区域由某某物业负...(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