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乙潍坊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密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某乙潍坊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某乙潍坊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4)鲁078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缺乏证据支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上诉人赔偿孙*甲是基于雇佣关系,是其作为雇主对受雇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车上人员责任险依据的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而工伤法律关系并非侵权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方**上诉人方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而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承担雇主责任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更无合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侵...(本文书还有5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