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重庆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昆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云南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提出本案诉讼的依据系被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承诺在收款后3日内足额支付给某丙公司,否则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诺书》系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被申请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承诺书载明的付款条件成就,就应当履行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之义务。一审已查明某戊公司已经将案涉项目应从某甲公司收取的全部工程款转让给被申请人享有,《承诺书》载明的向某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某丁公司应当向...(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