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云*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某某公司提交过《爆破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证明其在建设云*省武倘寻高速公路中途径张**所在村庄所在路段时实施了爆破、打桩等“高度危险作业”。二审判决认为实施“爆破”“打桩”等行为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是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某某公司实施“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张**的房屋财产受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使要减轻某某公司的责任,也应当由某某公司举证证明张**存在过错。二、张**的房屋受损与某某公司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众所周*”的事实,无需张**举证证明。二审仍然以张**“选择不进行鉴定,...(本文书还有1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