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分配顺序、分配原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宏华公司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金额531910元是以(2021)粤17民终****号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现富盈公司以发现新证据等为由起诉主张上述参与分配债权应在分配方案中予以扣减100000元、150000元及175455元等三笔款项,实质是对(2021)粤17民终****号生效民事判决持有异议。因该事项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应依法驳回富盈公司的起诉。其如认为上述生效判决文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