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辽宁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二建)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4月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福主审、代理审判员那卓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年1月2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东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张*,被告金帝二建的委托代理人王*、依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2005年4月30日原告以自然人的身份与金帝二建签订了《项目经理承包施工合同》。2005年5月8日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责任原告向被告金帝二建出具了承诺书,合同的建设单位东泰公司,工程名称:飞龙大厦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价款暂定800元/平方米,共计1200万元,根据合同第三条十一款该工程由承包项目经理直接对建设单位结算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2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