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袁**,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480000元借款实际发生明显错误1.王*提供的3张借条与一张聊天记录截图只能证明唐*与王*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并不能证明实际交付480000元借款的事实王*主张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了480000元借款,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仅以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向唐*给付了480000元借款同时,聊天记录截图内容并未提到借款金额,不能证明唐*向王*借款金额是480000元一审庭审中,一审法官问王*代理人关于480000元的资金来源及交付情况时,该代理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资金来源,同时,该代理人表明对该笔借款的交付事实不清楚法官让该代理人通知王*到庭,该代理人以王*当时没时间为由予以拒绝,法官当庭表示要择日对资金来源及交付情况再行审理但不知何某,唐*未收到一审法院的任何沟通信息,而是直接等来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司法程序,进而导致认定的事实错误2.唐*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唐*向借款总额仅为240000元,唐*2015年8月31日向王*出具的借条为借款总数的结算汇总,而非新的借款事实3.在一审答辩中,没有提及具体的还款时间,唐*第一笔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还款金额为90000元一审法院将还款起始时间错误界定为2015年10月21日,且对上述90000元还款不予认定,与证据严重不符二、一审...(本文书还有6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