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归还蒋*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打印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蒋*与李*系供应商关系。2023年1月,李*以资金周*为由累计向蒋*借款15000元。后经蒋*多次催收无果,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蒋*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李*归还借款1500元。
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蒋*与李*因生意往来而认识。2023年1月蒋*通过微信转款方式向李*转款6次,其中1月15日转款6000元、2000元,1月17日转款2000元,1月20日转款1500元,1月21日转款2500元、1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000元。李*收款后,通过微信...(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