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武*、赵*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4年10月9日、2024年10月22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10月9日庭审时原告滕*、武*、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10月22日庭审时原告武*、原告滕*、武*、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武*、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不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某某处(2021)宁证字第xxx公证书公证债权1797862元部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23日向被告借款1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合计为350万元在2019年8月6日经协商偿还本金120万元2021年4月16日经某某司法辅助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同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某某处(2021)宁证字第xxx公证书对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原告没有按时偿还债务,2023年3月1日被告申请执行,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内0429执xxx号立案强制执行,2021年4月14日前本金377万元,利息53万元总计为430万元经原告按实际计算向被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利息2872134元,本息为5172134元期间原告偿还利息2669996元,扣除已经偿还...(本文书还有5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