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2.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高**的陈述;4.证人吴**的证言;5.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西)公(刑技)鉴(法医损伤)字〔2024〕05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自辩案发时高**先动手打的孙**,孙**本人也受伤了。
被告人孙**当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尹*提出辩护意见要点如下:对公诉机关指控孙**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2.被害人有过错;3.本案中存在被害人有基础疾病及可能存在四平市某人民医院治疗过错的介入因果关系;4.被告人积极认罪,通过法院...(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